聖公會陳融中學家長教師會
會章
10/2004年修訂
(一) 定 名:聖公會陳融中學家長教師會
(二) 會 址:新界上水石湖墟智昌路六號聖公會陳融中學
(三) 宗 旨:(1) 加強家庭與學校的聯繫,促進學生學業品德的培育。
(2) 協助家長了解及關心學校。
(3)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。
(4)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,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。
(四) 會 員:(1) 資 格
a.當然會員 -- 現任校長、副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。
b.普通會員 -- 凡在校之學生家長均為普通會員。
c.榮譽會員 -- 已畢業學生之家長均可申請為榮譽會員。
(2) 權 利
a.當然會員 -- 有動議及表決權。
b.普通會員 -- 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。
c.榮譽會員 -- 有動議及表決權。
d.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(3) 義 務
a.當然會員 -- 遵守會章及服從議決。
b.普通會員 -- 繳交會費、遵守會章及服從議決。
c.榮譽會員 -- 繳交會費、遵守會章及服從議決。
(五) 會 費*: (1) 當然會員 -- 不須繳交。
(2) 普通會員 -- 年費港幣五十元正 (以家庭為單位)。
(3) 榮譽會員 -- 年費港幣五十元正 (以家庭為單位)。
(4) 會員繳交會費後,由本會財政發回正式收據。
(5) 凡有會員中途退出,已繳交之會費,概不退還。
*會籍由該生入讀本校至離校為止(包括中五/中七畢業或中途離校)
*家長如中途入會,則仍須繳交五十元
*家長如不欲入會,請以書面來函申請
(六) 組 織:(1) 會 員 大 會: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(2) 執 行 委 員 會:
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。委員包括家長八人及教師五人。
a. 校長為委員會顧問。
b.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。
c. 家長委員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選出。家長委員在當選時,必須為普通會員。
d.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:
i) 主席一人: 由家長出任 。
ii) 副主席二人: 由家長一人及教師一人出任。
iii) 秘書一人: 由教師一人出任。
iv) 財政二人: 由家長一人及教師一人出任。
v) 宣傳及推廣四人︰ 由家長三人及教師一人出任。
vi) 聯誼三人: 由家長二人及教師一人出任。
e. 執行委員會各家長職位,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;而各教師職位,則由校長委任。
f. 家長委員兩年一任;連選得連任,只可連任一次。
g. 家長委員辭職,必須於一個月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委員會,其空缺則由
執行委員會委任適當人選補上。
h. 教師委員倘有空缺,則由校長委任。
(七) 會 議:(1) 會 員 大 會:
a.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,由主席負責主持。
b. 開會時,如主席缺席,則由副主席主持;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,則由出席會
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。
c. 法定人數:
i)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五十人。
ii)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,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。
iii)再次召開會議時,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。
d. 議 程:須於開會前兩星期,寄予各會員。
e. 議 決:
i) 一切動議須得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方可成為議決案。
ii) 表決時,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,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。
(2) 臨 時 會 員 大 會:
a.本會遇有特別事宜,得由主席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b.如有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主席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。
c.法定人數:
i) 臨時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五十人。
ii) 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,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。
iii) 再次召開會議時,若仍未達法定人數(五十人),則取消是次臨時會員大會及有關動議。
d.臨時會員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,不得有臨時動議。
e.議決通過法按照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法規定。
(3) 執 行 委 員 會
a. 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。
b. 臨時會議不限次數。
c. 法定人數:
i) 執行委員會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。
ii) 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,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。
d. 議 決:
i) 一切動議須得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方可成為議決案。
ii) 表決時,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,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。
(八) 財 務:(1)本會所有支出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,並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。
(2)本會財務概由兩位財政負責,並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報告
收支情況。
(3)本會一切收入,必須存入指定之銀行。支取款項及/或支票,必
須經由主席、秘書及兩位財政當中共三人簽署,方能生效。
(九) 罰 則:凡有會員冒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,須交由執行委員會議決是否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。
(十) 修 章:(1) 修章動議必須:
a.由執行委員會提出;或
b.由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動議。
(2) 一切修章動議,必須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,以書面形式提出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,方可生效。
(十一) 解 散:(1) 本會之解散,必須獲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能生效。
(2) 如本會解散,所有資產須交由聖公會陳融中學校董會處置,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。
(十二) 附 註:(1)除非得到會員大會通過及承認,否則本會將不承擔任何債項。
(2)凡有關於本校教師與學生關係之個人問題,將不會列入本會討
論範圍之內。
(3)本會所有文件紀錄、收支紀錄及支票簿,必須存放於聖公會陳融中學。